
(2026年7月9日 政协荆州市第六届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7号),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的合作共事,更好凝聚共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委员视察工作是市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有序地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中央和地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开展巡视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的工作。
第四条 委员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履行人民政协职能,更好凝聚共识,为推动建设先行区、当好排头兵整体跃升,推动荆州复兴崛起取得决定性进展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委员视察的形式和组织
第五条 委员视察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界别视察团、专题视察团等。
第六条 委员视察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确定选题,统一确定承办委室,统一确定视察的时间和地点,统一发出正式通知,统一报送视察报告。
市政协办公室在确定上述事项之前,先通过召开专委会议的方式,同有关方面广泛协商、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年度委员视察工作计划。
第七条 住各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委托各县市区政协就地组织开展,其视察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协办公室。
第三章 委员视察活动的实施
第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相关科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视察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在视察活动实施之前,要制订视察方案,报办公室审批并统筹安排。
第九条 视察团由市政协领导带队,市政协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根据视察内容的需要,注重发挥政协界别和委员的作用,合理安排参加视察的委员界别、专业结构及成员规模,请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界别的委员参加视察团,并在被视察地吸收住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视察活动,视察团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其中市政协机关人员不超过4人)。
第十一条 合理安排视察的时间和地点,避免视察时间、视察地点过度集中。每个专题的视察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
第十二条 各视察团在视察前,要认真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政策;提前召开视察团会议,商请市直有关部门为委员介绍情况,细化视察方案,增强视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请被视察的地方和单位认真准备书面介绍材料。市政协机关承办视察活动的有关委室要做好准备工作,为委员视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视察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研究带共性的深层次问题,与被视察地方的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方面座谈。在委员充分讨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认真与被视察地方党委、政府、政协交换意见。
第四章 委员视察成果及转化
第十四条 委员组团视察后,应形成视察报告。根据视察内容,提交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社情民意等视察成果。
第十五条 视察成果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重要内容或能对荆州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视察报告,在报送市委、市政府之前,需提交主席会议或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加大委员视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委员视察工作的宣传策划,制订宣传报道方案,通过市政协办公室内部宣传平台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视察情况和视察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五章 委员视察的服务保障和纪律
第十七条 视察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第十八条 视察期间,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委员、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安排等事项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视察的委员在视察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增加视察方案外与任务无关的地方或单位,严禁要求或接受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政协荆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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