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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荆州市政协 | 发布时间:2021-02-26 11:04

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8月1日  政协荆州市第五届委员会

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荆州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政协委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委员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  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市政协的决议和有关规定,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按要求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会议,并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建言献策。

第六条  积极参加市政协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调研视察、民主监督、专题协商等活动。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中的重大问题,通过调研、视察和协商、座谈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撰写提交提案。委员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交提案,并积极参与集体提案的调研撰写。

第八条  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和会议发言。委员应向市政协提交社情民意信息、政协各类会议的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

第九条  主动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对市政协发出的调查表及要求反馈的材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岗位与职务、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变更等,要及时告知委员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履职管理

第十条  委员管理工作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做好委员履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委员履职管理包括:

(一)积极参加会议。委员应根据不同职务分别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情况。

(二)认真撰写提案。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委员在任期内以第一提案人提交不少于3件提案,并至少有2件提案被审查立案。

(三)参加学习培训。委员参加市政协和所在县(市、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班、学习报告会、专题讲座等情况。

(四)参加协商议政活动。委员参加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市政协及专门委员会有关议政活动;驻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县(市、区)政协有关协商议政活动。

(五)参加各类调研视察等活动。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委员活动日活动、委员大讲堂活动等;参加专门委员会或界别的调研或联谊活动;驻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除参加市政协活动外,应邀参加县(市、区)政协各类调研、视察等活动。

(六)积极撰写社情民意。密切联系各自所代表的界别和各阶层群众,倾听他们的愿望和诉求,了解真实情况,通过政协组织,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工作,任期内撰写不少于3条社情民意信息。

(七)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委员根据各级政协通知或邀请,以政协委员身份担任各类特邀民主监督员,参加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咨询论证、公众开放日活动;委员以特约民主监督员、民主咨政员身份参加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评议、咨政等活动。

(八)参加团结联谊活动。参加各级各地党委、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组织的公益活动;参加对外交往有关活动。

(九)履行职能的其他方面。包括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活动的,应在会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驻各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驻地政协组织的活动。对驻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按照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协委托各县(市、区)政协负责对其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召集人由当地政协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十四条  委员年终应进行述职。述职于每年12月份进行,述职采取书面为主,也可由界别小组组织会议述职。述职报告按规定时间交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应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履职档案,委员的履职管理情况将作为委员届中考核、换届留任、奖励与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委员奖惩

第十六条  对表现优秀的市政协委员,以市政协名义进行评选表彰,表彰类别有市十佳政协委员突出贡献奖、十佳政协委员风采奖、优秀提案人、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优秀个人等。

第十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应辞去委员职务:

(一)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不能正常参加政协活动、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失去代表性的;

(三)因身体原因丧失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

对委员拒不辞去职务的,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委员或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通过书面形式对其进行督促提醒:

(一)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一年内2次未经请假缺席市政协常委会议的;

(三)连续3年不提交提案或撰写社情民意的;

(四)长期不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情节严重的,经主席会议研究后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委员或常务委员在本届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请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后,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警告和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累计2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累计5次未经请假缺席市政协常委会议的;

(三)经督促提醒仍长期不提交提案或不反映社情民意的;

(四)经督促提醒仍长期不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第二十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执法执纪机关处罚的委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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